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8]第g067号
被处罚人:济南鲁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755852812
法定代表人:马某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马家村村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8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纸制品、包装制品生产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环评审批意见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8]第g067号)、2018年9月21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贰拾万(200000.00)。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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